泰州BET体育縱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者:kxjs發布時間:2020-10-09浏覽次數:1153

泰州BET体育縱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泰院發〔2019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财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号)、《關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号)和《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18﹞25号)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管理,有效地組織好學校的科研隊伍,明确科研人員與科研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保障科研項目的實施質量,推動學校科研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科技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人責任的若幹意見》(國科發計﹝2012﹞86号)、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的意見》(教技﹝2012﹞14号)以及江蘇省《關于深化省級财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5﹞15号)和《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蘇發﹝2018﹞18号)、《教育廳貫徹落實省委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實施細則》(蘇教科﹝2018﹞9号)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縱向科研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是指經費來源性質屬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資金的科研項目,主要包括:

(一)國家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含教育學、藝術學及軍事學單列項目)、中央軍委、國防科工局等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科研項目。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科研項目以及國家教育部、生态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科協等黨中央、國務院直屬部級黨政單位批準立項的科研項目。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直屬廳級單位批準立項的科研項目;各地市級黨政機關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科研項目。

(四)學校依據國家或地方财政預算資金自主設立的各類科研項目;各級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載體)自主設立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科研項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又要着眼于學科發展方向,遵循科技發展規律,結合我校科研專項規劃和學科特色,認真組織科研項目的實施,打造特色和優優勢,在若幹點上形成國内具有強競争力的科研團隊,促進新興學科與交叉學科的發展,建設高水平科研基地,建立有利于自主創新、有利于創新人才培養的管理制度和文化,提升我校科學研究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科研項目管理遵循原則:

(一)堅持申請立項和過程管理并重、服務支撐與管理監督并重的原則,結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和新要求,不斷完善涉及學校科研活動全過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以及科學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終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又具約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規範、簡潔易行,覆蓋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管理制度體系。

(二)積極争取并鼓勵教師、科研人員承接國家、部省級科研任務。支持各獨立建制的二級單位(包括二級BET体育、研究所、實驗室、中心等,以下統稱“二級單位”)合理組織科技隊伍承接和完成各級各類重大科技項目。

(三)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夯實應用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實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的方針,進一步提升學校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四)充分發揮學校學科齊全、人才與知識密集的優勢,開展多學科合作,促進各學科間交叉滲透和協同創新,發展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對于綜合性的重大科研項目,開展學科間的大協作,組織科研力量協同攻關。

第五條  各級各類科研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及合同書(包括計劃書、任務書、預算書等,下同)約定執行,納入學校統一管理,保障國家、學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六條  我校科研項目的管理實行學校、二級單位、項目(課題/任務,下同)負責人的三級管理,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協同、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

第七條  學校是科研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認真履行法人職責,統籌領導科研、财務、人事、資産、檔案、審計和紀檢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協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動健康順利開展。學校下屬非獨立法人二級單位不得對外簽訂科研項目,否則将追究當事人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二級單位參照本管理辦法自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八條  科研處是學校科研項目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的申報指導、合作審核、監督檢查、計劃調整、績效評估、結題驗收等全過程服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推進科研項目信息化、檔案化、規範化管理。依托學校科研管理系統,建立涵蓋科研項目、科研人員、科研經費、科研成果等的信息庫,實現校内科研項目實施過程的動态監管,為開展科研項目進展情況調查、統計、總結等提供支撐服務。配合學校檔案室進一步完善科研項目材料歸檔制度建設,項目資料在項目結題後要及時歸檔,并做好項目結題後成果的跟蹤管理。

(二)實施科研項目績效評估。建立健全科研項目原始記錄制度,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應做好原始記錄,科研處或科研處委托各二級單位不定期對學校科研項目的原始記錄進行抽查,跟蹤科研項目的實施情況。推進科研項目信息公開(涉密項目除外),在項目負責人、二級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下,在單位内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内部監督。對管理規範、成效顯著、成果突出的項目予以表彰,對管理不規範、執行不力、甚至出現違規現象的項目予以批評或懲處。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做好科研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相關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審核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内向項目主管部門(或委托方,下同)提交相關材料。學校應結合項目研究任務目标的需要,強化對合同(協議)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的審核。要對合同(外協)單位資質、履行合同(協議)任務能力、業務相關性、經濟合理性等内容進行審核把關。要嚴格區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動與個人公司業務範圍,加強對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員本人及其親屬或有直接利益關系人員所成立或參與公司承擔合作(外協)項目的嚴格審查,确保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嚴格防止虛假資源匹配和虛假合作,嚴禁利用科研項目和國有資産為參與科研項目的個人及其親屬謀取利益,堅決杜絕假借合作名義騙取國家和社會資源。在科研項目管理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四)建立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檔案。科研誠信檔案是科研人員項目推薦、績效考核及評聘的重要依據。對拒不配合學校管理者,以及因個人主觀因素或失職導緻在研項目未按時完成或完成質量較差而造成不良影響者,科研處将會同其所在二級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項目組相關人員通報批評、停止申請各類項目資格1-5年等處理。對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發生捏造或篡改實驗數據、剽竊他人科研成果、僞造學曆或工作經曆、虛構身份信息等弄虛作假行為,科研處将聯合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采取取消項目申報資格、延緩職稱評聘或職務晉升、解除職務聘任等方式進行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負責科研成果的管理、鑒定、推廣以及科普宣傳。建立健全知識産權申報、轉讓、使用信息登記制度,科研項目産生的知識産權歸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科研合同的相關規定或約定來确定,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貢獻,保障學校和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科研項目成果的保護、轉化和應用,防止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或謀取私利。大力推進學校相關科研資源向全社會開放和共享,鼓勵科研人員積極面向社會和學生開展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為培養學生科學精神、提升全社會科學素養做出貢獻。

第九條  二級單位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也是科研項目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承擔科研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管責任,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科研項目實施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需協助科研處做好科研項目合作協議或合同的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相關性、完整性、有效性審查。

(二)負責本單位科研項目的組織申報,并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含課題,下同)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科研秘書。配合科研處做好年終統計工作。

(三)加強對兼職指導的研究生參與科研工作的規範管理和指導,引導科研人員合理安排科研與教學活動,将科研優勢轉化為教學優勢。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為項目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全面負責其承擔項目的申報、實施、經費支出以及結題驗收等具體環節與過程,配合科研處對其承擔的科研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科學規範管理,以便于及時了解科研項目動态信息。

(二)嚴格按照各級各類項目的相關管理辦法或有關規定、項目合同書要求開展科學研究和使用經費,确保項目研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規範性,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學校的監督和檢查,并承擔相應責任。不得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不得購買與科研活動無關的設備、材料;不得虛構項目支出、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不得虛列、虛報、冒領科研勞務費,用科研經費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

得用科研經費從事投資、辦企業等違規經營活動;不得隐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學校用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不得借科研協作之名将科研經費挪作它用。

(三)主動申明與合作(外協)方的關系,提供相關信息,接受監督。以合作(外協)項目合同為依據,按合同約定的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号等條款辦理外撥經費。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第三章  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科研處對外負責與國家以及地方各級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溝通協調,解決科研人員在申報環節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對内負責完善和規範項目推薦申報程序和制度,做好全校申報材料的審查和報送工作。

(一)科研處根據國家和地方各級科研項目主管部門以不同形式發布的各類項目申請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關信息及時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安排全校的申報工作時間節點等相關事宜,負責全校項目申報的組織動員,必要時組織召開申報動員會或培訓會,進行指南解讀工作。各二級單位和科研人員有義務積極配合。

(二)科研處面向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結合我校優勢特色,集成校内、校外優勢資源,在各二級單位積極配合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遴選推薦基礎好、水平高且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項目申報各級重大科研任務或各類限額科研計劃,提高項目申報的質量。

第十二條各二級單位要負責及時将項目申請的相關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單位的科研人員,負責本單位項目申報的組織與動員,并協助科研處做好指南解讀工作,必要時與科研處一起指導和協助科研人員科學規範地做好項目申請書、經費預算書和合同書的撰寫編制。各二級單位要根據學校的申報工作時間節點及要求,負責審核本單位申請人的申報資格,對申報材料尤其是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諾函、推薦信、合作協議或合同書、知情同意書或其他項目申請需要提供的支撐材料等)的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相關性、完整性、有效性等進行把關,審核确認後按時提交科研處。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人為項目的直接責任人,應仔細閱讀各類科研項目的申請指南及相關文件要求,認真選題,科學組建團隊,按科研處和所在二級單位要求完成申報材料的填報,并保證申報材料規範完整、内容信息真實準确。

(一)項目申請人應具有承擔和完成項目的科研水平、執行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身體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除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外,已離退休科研人員、非本單位科研人員原則上不得依托我校作為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申報項目。受聘于我校(含全職受聘和非全職受聘)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台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項目(含課題或任務)負責人申報項目。

(二)我校科研人員與校外單位聯合申請的項目,應及時向所在二級單位以及科研處通報備案,并簽訂合作協議(或合同書),申請書和合作協議須留科研處存檔。需要配套(或自籌)經費的項目,申請人須提供配套(或自籌)經費有效來源證明,并提交承諾函,經二級單位審核批準後,報科研處存檔。

第十四條為維護科研項目選題立項的嚴肅性,項目申請人以及所在二級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按時按質向科研處提交申報材料,凡申報材料不實、申報質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報的項目,學校一律不予上報或推薦。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五條科研項目批準立項後,科研處負責通知相關二級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立項通知、主管部門要求以及學校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内完成項目合同書的簽訂,并以此作為學校科研項目立項和結題驗收的主要依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合同者視為自動放棄立項。

第十六條科研處應結合項目研究任務目标的需要,強化對項目次級合同的審核。

(一)如果項目合同書中已明确合作單位和個人,則須與合作單位簽署外協次級合同。次級合同中應按照與項目主管部門簽訂的合同書,進一步明确外協任務和考核指标、外撥資金及預算科目、科研成果歸屬和分享方案、技術和情報資料保密約定、風險責任承擔和争議解決方案等條款,經科研處審核批準後生效。外協次級合同為後續經費轉撥的依據,合同書中所涉及的經費我校不提取管理費。

(二)如果項目合同書中未明确合作單位和個人,但部分科研任務(如分析、測試、設計、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的,如符合項目主管部門的有關經費使用規定、管理辦法,須簽署外包次級合同,經科研處審核批準後生效。否則,需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雙方才能簽署外包次級合同。外包次級合同為後續經費支出的依據,該類合同書中所涉及的經費我校仍提取管理費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合同書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項目負責人及成員應嚴格執行合同書中所規定的各項條款,及時開展研究工作,在研究過程中要保持科學的态度和嚴謹的作風,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務,并按照合同書的要求,在産出成果(如發表研究論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項目資助來源和項目編号。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人員協調、知識産權保護等負全面責任。特殊專業的科研項目必須執行有關技術安全法規,确保人身财産安全。

第十八條  各項目組需按照“任務公開、進度公開、經費公開”的原則,在項目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科研處、各二級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和合同書約定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監督經費使用情況,并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由科研處根據工作需要公布檢查結果。科研項目年度進展未達到預期要求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書面報告存在的問題、原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我校科研人員承擔的縱向科研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對過程管理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主管部門沒有具體規定的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項目負責人需将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科研處;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項目,項目負責人除每年向科研處提交項目年度執情況報告外,還需根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或要求配合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科研處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或要求将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對于科研人員承擔的重大科研任務,學校作重點目标進行管理,并從人力和物質條件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以确保任務完成。對全時全職承擔重大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或重大平台建設任務的項目負責人(領銜科學家/首席科學家、技術總師、型号總師、總指揮、總負責人等)實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經費允許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并單獨核算,本校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立項時配合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與項目主管部門協商确定人員名單和年薪标準,并報上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在研究方向不變、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按相關管理規定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或學校科研處備案。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實施中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執行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或出現的重大問題,需随時上報所在二級單位和科研處。如若涉及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依托單位變更、主要研究内容調整、項目研究目标調整、項目研究計劃調整、經費預算調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應及時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出,所在二級單位簽署意見後,送科研處及相關部門審核,學校負責與項目主管部門溝通協調,并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難以達到預期研究目标的項目,科研處可視情況提出更換項目負責人、中止或撤銷項目的建議,并上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或成員因故中斷研究工作,應在離開項目組前辦好研究工作、研究經費、儀器設備等移交。項目負責人因出國等原因離校6個月以上的,應辦理項目委托代管手續或更換項目負責人手續,相關材料經雙方簽字和所在二級單位同意,經科研處審核備案或提交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項目負責人正常工作變動調離學校的,可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上述手續完備的方可辦理離崗離職手續,否則不予批準。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非正常脫離學校工作崗位的,其項目經費一律暫時凍結,由科研處及相關二級單位負責該項目的後續處理工作。因項目負責人無法和對方協商等導緻合同另一方與學校發生糾紛,并造成學校損失或損害學校信譽的,學校有權向項目負責人追償。

第六章  結題驗收

第二十六條  科研項目按計劃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向學校提交包含驗收申請表(報告)、合同書、驗收報告(自評報告/研究報告/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研究成果(含論文、專利、獎勵、軟件、數據庫、模型、圖紙資料、技術文件等)、用戶證明或第三方檢測報告等在内的全套資料,經科研處審核後,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評審或鑒定。科研處負責信息彙總、成果登記、材料歸檔等工作。對于确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結題的項目,項目負責人須按有關規定向科研處提出書面申請,并上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對于項目主管部門反饋的結題驗收意見,科研處應及時反饋給項目組。通過驗收或鑒定的項目,項目組應在事後及時向科研處提交完整的項目檔案資料,經審核後送學校檔案館存檔。項目檔案内容包括:項目申請材料、立項批文、合同書、研究資料(技術方案論證/可行性分析報告/執行計劃等)、原始實驗記錄和/或工作記錄、年度進展報告和/或中期總結報告、外協(外包)合同、采購合同、結題驗收報告、評議或鑒定證書以及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八條  項目結題情況将記入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的科研誠信檔案。科研處根據項目完成情況,核批項目的績效支出,并協助學校相關部門對項目負責人給予适當的獎懲。對于驗收意見較差或未能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将視情況對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進行相應處理。對于引起法律糾紛者,按有關法律程序辦理。對于完成結題驗收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有義務完成相關主管部門的成果追蹤、統計報表等後續事務。

第二十九條  列入學校科研計劃的各級各類項目産生的成果,知識産權歸學校。為使項目成果的知識産權及時獲得保護,在發表論文、成果展覽、産品演示及成果鑒定等方式公開技術之前,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員應采取專利申請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等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項目結餘經費按項目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經科研處确認項目結題後,由項目負責人按學校結餘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報學校計劃财務處辦理結賬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科研項目的經費、成果、獎勵、保密等管理,按學校的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學校授權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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